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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金给付范围
定期金给付范围
作者:冉律师    理论研究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8    

定期金给付范围



过去的审判,一般采取一次性赔付的方式赔偿受害人损失。经过实践,感到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容易存在弊端:首先是过于加重侵权人一方的赔偿负担, 甚至有可能导致侵权人支付不能或者企业破产,最终损害受害人一方的利益; 其次是可能导致受害人不能对赔偿金进行合理的分配使用, 使赔偿目的落空,或者被其他人(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挪用、侵吞,获得不当利益等。《解释》借鉴有关国家经验,对赔偿金的支付兼采一次性赔偿和定期金赔偿两种形式,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定期金赔偿为补充。同时规定以定期金赔偿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提供担保。 定期金给付范围:
  1、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赔偿。对于侵害健康权,造成受害人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进行的赔偿。    
  2、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对于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对其原来扶养的人扶养损害的赔偿。这个赔偿项目都是赔偿间接受害人的扶养损害。因此,赔偿就应 当是直接受害人受害前所负担的那一部分扶养费来源。这就是直接受害人受害前负担多少,就应当赔偿多少。那种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 活来源的人,一律按照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赔偿的做法,有一定的不适当之处。它没有考虑直接受害人所实际承担的扶养来源的问题。例如,直接受害人死亡后,由 其直接扶养的孩子即间接受害人10岁,还有直接受害人的妻子为间接受害人提供扶养来源。对于间接受害人的赔偿,就是直接受害人生前所负担的那一部分,在计算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赔偿时,应当计算出其全部赔偿数额,扣除其母亲应负担的部分,其余的部分就是应当由加害人赔偿的部分。 
  同样,这种赔偿也还是采用定期金赔偿为好。 
  3、受害人未来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康复费用和生活费用的赔偿,可以采用定期金的方式。 
  对于将来的残疾用具费赔偿,也可以实行定期金赔偿。   
  司法解释对定期金方式支付做肯定性的规定,可以根据数额的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确定适用定期金方式赔偿。当事人对采用定期金方式达成协议的,经法院审查不违反法律并具有可行性的应当予以认可。法院判决适用定期金方式支付未来的医疗等费用的,应当同时判决加害人或者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提供确实可行的担保。

理论研究录入:冉律师    责任编辑: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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