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在线咨询 | 理论研究 | 在线律师 | 赞助朋友 | 祝福 | 环球教育 | 
您现在的位置: 重庆交通事故网 重庆交通事故律师网 重庆交通事故赔偿网 >> 理论研究 >> 交通新闻 >> 理论研究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推荐]企业强制入股员工有权说不         ★★★ 【字体:
企业强制入股员工有权说不
作者:佚名    理论研究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6    

 

 

企业强制入股员工有权说不


2008年09月06日2:25:00

  本报讯 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理一起市民信访投诉称,股份制经营用人单位若要求员工入股,员工有权拒绝。

  市民杨霞(化名)称,她半年前应聘到九龙坡区一家软件公司当会计,3个月试用期过后,公司告知需缴纳5000元入股。杨霞明确表示,因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愿参股。公司提出,若不入股,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赔偿。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称,劳动部和经贸委曾联合发文指: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也不能强制要求职工入股。我市地方法规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不入股、不集资和不缴纳抵押性钱物为由解除合同。因强制入股引发的劳动争议,市民可向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记者 王中亮

理论研究录入:沈律师    责任编辑:沈律师 
  • 上一篇理论研究:

  • 下一篇理论研究: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理论研究
      没有相关理论研究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