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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高速公路噪声污染 58户居民获赔20万           ★★★ 【字体:
重庆首例高速公路噪声污染 58户居民获赔20万
作者:佚名    理论研究来源:转贴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    

重庆首例高速公路噪声污染 58户居民获赔20万


我市首例高速路噪声污染案一审宣判,每户居民获赔3600元

成渝高速公路旁的九龙坡兰花村小区的58户居民,状告成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噪音污染,总共索赔80万元损失(本报曾于去年11月28日做详细报道)。昨日九龙坡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58户居民胜诉,法院一审判决,成渝高速公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之内,赔偿每户损失3600元,总计20.88万元。计算时间是从2004年2月26日至2007年11月7日。

噪声污染居民起诉

去年11月27日,家住高新区兰花村的58户居民,将成渝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告上九龙坡区法院。居民代表李富仁在庭审中说,成渝高速1995年9月正式通车,之后车辆日夜川流不息,噪音很大,他们一年四季都不敢开窗。

李富仁举证曾委托九龙坡区环境监测站,分别在受噪音污染最严重的17单元、18单元、25单元设立了三个噪音监测点。

按照国家标准,小区内的噪音,白天应控制在70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55分贝以内。而据噪音监测报告显示:1号监测点白天超标5.9分贝,夜间超标18分贝;2号监测点白天超标1分贝,夜间超标12.9分贝;3号监测点白天超标7.5分贝,夜间超标18.5分贝。

李代表58户居民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噪声污染的损失费每户每月100元,从成渝高速公路正式建成通车之日即1995年9月25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止,每户总计人民币13800元。58户居民索赔总金额高达80万元。

法院判赔每户3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住房修建在先,被告管理高速公路在后。因58位原告曾于2004年2月26日,向被告成渝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提出过赔偿请求,诉讼时效于此时中断。加上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1月7日达成治理污染的协议,故此后被告不应再赔偿损失。法院由此认定,赔偿的计算时间则从2004年2月26日至2007年11月7日,总计45个月。法院判决被告赔付每位住户80元/月,共计3600元。

理论研究录入:冉律师    责任编辑: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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