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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景区摔伤一年后获5万元赔偿 | |||||
作者:佚名 理论研究来源:转贴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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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景区摔伤一年后获5万元赔偿
黄先生是某保险公司职工,去年黄金周期间,由旅游公司组织黄某单位的职工到市内某知名旅游风景区旅游。黄在旅游公司的组织下在旅游景区游玩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滑倒受伤,花费医疗费数万元。随后黄某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旅游公司和旅游景区对其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景区在所提供的娱乐场所周围已设置了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因此景区不存在过错,而旅游公司与黄先生只存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而黄某选择的是侵权之诉,因此旅游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黄在一审判决后,不服法院的判决,向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申诉。 渝中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中造成黄某受伤的原因就是地面湿滑,旅游景区应当针对自己经营的场地地面湿滑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而旅游公司作为此次旅游的组织者,没有尽到提醒旅游者注意安全的义务。去年12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法院再审,今年9月30日,黄与旅游公司、旅游景区达成调解协议,昨天,黄先生收到了5万元的赔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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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研究录入:冉律师 责任编辑:冉律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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