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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出台交通事故赔偿意见 明确连带赔偿责任 | |||||
| 重庆出台交通事故赔偿意见 明确连带赔偿责任 | |||||
作者:佚名 理论研究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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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重庆10月18日电(记者朱薇)重庆近年来恶性交通事故频发,许多肇事车辆都是挂靠、承包经营的,但法院在审理中因划分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法律适用难度大,使受害人的救济得不到充分保障。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挂靠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被挂靠单位、发包人、出租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悉,在此前征求意见过程中,作为被挂靠单位、发包人、出租人的汽车运营企业认为,该“意见”确立的连带责任过于苛刻,建议以保险金或者获取的利益为限承担责任。
“出台此‘意见’也是为了促使汽车运营企业规范经营管理模式,切实担负起对机动车及驾驶员的管理责任,从而达到减少、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的效果。”刘竹梅副院长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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