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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业务办理办法 | |||||
作者:佚名 理论研究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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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其它征收业务的办理,缴费义务人应按征费机构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提供的手续如实申报办理。 因征收政策、法规发生变更或因其他特殊情况,征费机构可以要求缴费义务人提供新的或其它资料,但应及时告知缴费义务人。 第四十六条 缴费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它事由无法按时申办本规范规定的相关手续的,经其书面申请,征费机构批准的,缴费义务人应在该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到征费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本条中“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它事由”主要是指以下有有效证明的情况: (一)车辆所有者本人死亡的; (二)车辆所有者(自然人)已失踪的; (三)车辆所有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车辆所有者因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四十七条 办理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业务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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