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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业务办理办法 | |||||
作者:佚名 理论研究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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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市政、环卫部门设有专用设施标志的专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车辆的照片,照片须反映出车辆固定的专用市政、环卫装置或能清晰地反映市政、环卫车辆标志、特征及车辆号牌。 第三十五条 医院所属的专用救护车、血站的采血车、防疫站的防疫车,缴费义务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车辆的照片,照片须反映出车辆固定医疗专用设施和清晰的医疗专用车辆标志、特征(至少两张,内外各一张)。 第三十六条 环保部门定编的环境监测车、防汛部门的定编防汛指挥车和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缴费义务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专用车辆分配指标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警灯警报器的车辆,应提供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车辆的照片,照片须清晰反映出车辆使用性质的专用设施和其它标志、特征(至少两张,内外各一张)。 第三十七条 消防部门(含厂矿企业下属的消防队)的消防专用车,缴费义务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车辆的照片,照片须清晰地反映出车辆固定的灭火防灾装置。 第三十八条 非经营性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部门设有专用设施的公路养护专用车(不包括从事公路和市区道路修建的非养护部门的施工车辆),缴费义务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出据的该车购车经费由行政事业费开支或财政拨款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车辆的照片,照片须清晰地反映清晰地反映其固定的养路专用设施和养路车辆专用标志、特征。 第三十九条 市民政部门下属殡仪馆的非经营性殡葬车辆,缴费义务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殡仪馆的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其所属车辆属于非经营性殡葬车辆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车辆的照片,照片须清晰地反映其内部固定的殡葬设施。 第四十条 外国使(领)馆驻、行驶我市的挂有专用号牌的自用乘用车辆,缴费义务人就提供如下资料: (一)证明车辆挂有“领”字号牌的车辆照片。 第十章 车辆改征 第四十一条 车辆因转籍、改装、换发牌照、改变使用性质、吨位或客、货运附加费变更等发生车辆改征的,缴费义务人应当于改变车辆状况后十五日内到征费机构申办车辆改征业务,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缴费义务人的书面申请; (二)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及车辆照片); (四)客、货运附加费征收标志更改的,缴费义务人应提供车辆不能载货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区、县级以上运管部门的停止、启运客运资格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章 调整暂存金 第四十二条 缴费义务人办理调整暂存金业务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公路养路费出现差错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到征费机构申报办理调整暂存金业务,逾期未办理的,缴费义务人应持相关手续到重庆市财政机构申请办理。缴费义务人申办调整暂存金业务时应向征费机构提供如下资料: (一)缴费义务人的书面申请; (二)公路养路费多征或错征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章 公路养路费缴讫证遗失补办 第四十三条 缴费义务人因故遗失公路养路费缴讫证的,应及时登报申明作废,并在登报后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到原发证征费机构申请补办,说明公路养路费缴讫证遗失的有关情况,经征费机构核实,补发缴讫证明。 第十三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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