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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业务办理办法 | |||||
作者:佚名 理论研究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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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办理车辆停征业务的,缴费义务人应在十五日内到征费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经征费机构批准同意,符合停征条件的车辆从批准的次月起停征公路养路费。未按规定办理停征手续的,按应征车辆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盗车辆办理停征,缴费义务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缴费义务人的书面申请; (二)公安部门加盖公章的正式报案文书(如案件受理回执单)原件和复印件; (三)登报证明手续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盗车辆信息上网查询表,证明车辆被盗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停驶一个月以上)车辆办理停征,缴费义务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缴费义务人的书面申请; (二)公安交警部门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事故车辆的事故现场照片,照片必须清晰反映其车辆牌照号码。 第二十五条 司法部门依法扣押、封存车辆办理停征,缴费义务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缴费义务人的书面申请; (二)车辆被司法部门依法扣押的正式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被扣押车辆的照片,照片必须清晰显示出车辆上被司法部门扣押或封存的封条及车辆牌照号码。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车辆灭失、车辆严重损坏或公路(桥梁)断道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行驶的停征,缴费义务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缴费义务人的书面申请; (二)当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属严重损坏的车辆,同时还应出具被损车辆的现场照片。 第二十七条 需要办理长期停征的车辆,缴费义务人应按征费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征费机构批准,可办理车辆的长期停征。 第八章 车籍注销 第二十八条 缴费义务人应在车辆报废后十五日内到征费机构办理车辆公路养路费户籍的注销手续,并缴清应缴公路养路费,经征费机构核准后从次月起停止征收公路养路费。未办理报废手续的,按应征车辆处理。缴费义务人申办车辆报废业务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征费部门核发的《机动车报废申请书》原件或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车辆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老旧汽车办公室或金属回收公司核发的《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章 车辆免、减征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需要办理免、减征公路养路费的缴费义务人,应持相关手续到车辆权属凭证上载明的住址所在地征费机构办理。未经征费机构批准的,应按规定全额缴纳公路养路费。 经批准免征、减征公路养路费的缴费义务人在第二年仍需申请办理免、减征的,应在当年第四季度末到车籍所在地征费机构办理年度审核手续,并填写《减、免征养路费年度审核表》。 第三十条 缴费义务人申报办理免、减征公路养路费业务时,应向征费机构提供车辆行驶证、申办当月公路养路费缴讫证明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填写《车辆养路费减、免申报表》。 第三十一条 由财政全额拨款购买、市政府核定行政配车编制的单位车辆,符合《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或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后,征费机构可免、减征公路养路费。缴费义务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下达的行政公务用车编制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预算拨款通知单(含市财政局证明其购车经费全额由市财政拨款的文件)或区、县级以上统一采购订货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公安、司法部门核定编制内挂有“警”字牌照的车辆,缴费义务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车辆的照片,照片须清晰反映警车的标志、特征及车辆号牌。 第三十三条 大专院校、中专、党校、干校、技校的5人座以下(含5人座)自用乘用车辆和非营运车辆,缴费义务人就提供如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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