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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业务办理办法 | |||||
作者:佚名 理论研究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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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费义务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二)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及车辆照片)。 第五章 车辆转籍 第十五条 办理车辆转出本行政区域的,缴费义务人应在办理变更户籍手续后的十五日内到原车籍所在地(转出地)征费机构申报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缴清公路养路费。缴费义务人申办转出车辆业务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公安车管部门签发的转出证明文件; (二)车辆转籍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六条 办理车辆转入本行政区域内的,缴费义务人应持相关转籍材料在十五日内到现车籍所在地(转入地)征费机构申报办理车辆转籍入户手续,并衔接缴纳公路养路费。缴费义务人申办转入车辆业务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缴费义务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二)转出地公路养路费征收机构出具的《车辆公路养路费转籍通知书》原件; (三)车辆行驶征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车辆照片); (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最后缴费月的公路养路费缴讫证原件(如缴讫证遗失,应提供由征费机构核实的该车辆缴费记录)。 第六章 车辆调驻 第十七条 本市车辆调驻外地,本市车辆在市外行驶三个自然月以上(含三个月)的,缴费义务人应在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到车辆所在地征费机构申报调驻手续,经车辆所在地征费机构核准后,从批准的次月起停征公路养路费。缴费义务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缴费义务人的书面申请; (二)外地公路养路费征收机构出具的调驻函原件和复印件(云、贵、川、藏四省需出具局级调驻函); (三)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照片); (四)驻外经营车辆应提供连续三个自然月驻外经营的证明材料(挂靠车辆需提供挂靠合同和车辆所有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调驻外地车辆转回本市缴费的,缴费义务人应在车辆回本市行驶后的十五日内到征费机构办理调驻手续,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调驻地公路养路费征收机构出具的异动手续原件; (二)调驻转回车辆当年所有养路费缴讫证原件(要求必须能体现公路养路费征收的连续性)。 第十九条 经征费机构同意,跨年度仍需办理调驻的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在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征费机构申报次年的续调驻手续,并向征费机构提供如下资料: (一)缴费义务人申报续调驻的书面申请; (二)车辆调驻期间在调驻地公路养路费征收机构缴纳全年公路养路费的缴讫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外地车辆调驻本市,市外车辆在本市行驶三个自然月以上(含三个月)的,缴费义务人应于期满后十五日内持相关资料到本市征费机构申请车辆调驻本市,由征费机构审核并办理相关调驻手续后,从车辆调驻本市第三个自然月起,在本市征费机构按本市征收标准缴纳公路养路费。缴费义务人应征费机构提供如下资料: (一)缴费义务人的书面申请; (二)车籍所在地征费机构出具的同意调驻函原件和复印件; (三)车辆调驻月公路养路缴讫证或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四)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车辆照片); (五)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章 车辆报停和停征 第二十一条 按征收标准全额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因故需要报停的,缴费义务人应在当月月底前到车籍所在地征费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车辆报停期间,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缴费义务人申办车辆报停业务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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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研究录入:罗律师 责任编辑:罗律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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