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在线咨询 | 理论研究 | 在线律师 | 赞助朋友 | 祝福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重庆交通事故网 重庆交通事故律师网 重庆交通事故赔偿网 >> 理论研究 >> 典型案例 >> 理论研究正文 |
|
|||||
| 交通事故次责任人死亡 无责任人依法赔偿 | |||||
| 交通事故次责任人死亡 无责任人依法赔偿 | |||||
作者:冉律师 理论研究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7 ![]() |
|||||
|
交通事故次责任人死亡 无责任人依法赔偿
2005年9月5日,褚某某驾驶的车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109国道发生故障,褚某某未设警告标志,站立在车辆左侧。这时,陈某某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与相反方向刘某某驾驶的大货车相刮。褚某某被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右侧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通支队认定,陈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证且驾驶机件不符合国家技术安全标准的农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现陈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正在服刑。褚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未设警告标志,未迅速离开车行道,是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死者褚某某之妻身患残疾无劳动能力,且家中尚有两位近七旬的老人及三个孩子,最小的不到两岁,家庭生活异常艰难。为此,褚某某的妻子、父母以及三个子女共同起诉要求陈某某、刘某某及刘某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一中院认为,陈某某与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褚某某死亡,虽然在此事故中陈某某负主要责任,刘某某不负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有关规定,陈某某与刘某某对褚某某的死亡,已构成共同侵权,因此陈某某与刘某某应对褚某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某所驾车辆未投保险,刘某某所驾车辆在蔚县保险公司投有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蔚县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一中院作出蔚县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相关损失共计30余万元的终审判决。 |
|||||
| 理论研究录入:冉律师 责任编辑:冉律师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理论研究 | ||
| 公交车太颠簸 摔伤乘客负全责 见义勇为好司机昨日载誉回重 交强险有望下月降低费率 遥控钥匙乱点“鸳鸯谱” 低价中国车在欧洲取得稳固地 好车“养”出来 专家传授保养 奔奔最高让两千 最低3.88万 百辆信息无障碍出租车方便残 碚东嘉陵江大桥12日通车 普通家用车交强险拟下调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
|
此网站版权归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所有----
本站系非商业性的公益网站,所载文章仅供网友学习、研究以及为网友提供更多信息所用。如果作者或网站所有者不希望本站使用其资料,请即通知,本站将尽快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