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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碰撞致死纠纷案了结 | |||||
| 无碰撞致死纠纷案了结 | |||||
作者:佚名 理论研究来源:转贴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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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碰撞致死纠纷案了结
3辆摩托无碰撞一人致死
当时被吓坏了的陈建和,定神后上前拉住李明责问,李明因自己已受伤,要求到医院治疗后再协商解决问题。随后,陈建和协助将伤者于春红送到医院治疗。当晚李明因受伤在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多天)。马东红经送汕头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7日死亡。同日,经汕头市公安局法医室尸检,马东红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于2002年4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袁想等未能提供有关证据证明李明、陈建和的驾驶行为与马东红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驳回袁想等请求赔偿的诉讼请求。袁想等不服判决,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汕头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认为马东红的死亡经法医鉴定是因交通事故死亡,马东红、李明、陈建和分别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同一路段同一时间发生交通事故,他们与本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依据各方的过错,确定各方的责任。袁想坚持其上述诉讼请求及理由,当庭要求李明予以赔偿,陈建和免责。
升平区法院重审后认为,公安机关虽作出了“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该事故”的结论书,但本案经开庭和李明、陈建和的相互质证,有现场勘验、证人证词等有关证据材料,可确认李明当时驾驶的摩托车因车速较快,而马东红则因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加上避险措施不当而致车毁人亡。李明摩托车倒在陈建和的摩托车之前数米,可推断李明当时确有碰向陈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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