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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者”引发官司 法院受理交强险索赔首案 | |||||
| “第三者”引发官司 法院受理交强险索赔首案 | |||||
作者:佚名 理论研究来源:转贴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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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引发官司 法院受理交强险索赔首案
8月02日北京晚报 今天获悉,东城法院受理了京城第一起适用交强险条例索赔的案件。一名在7月3日发生撞人事故的无责车主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新施行的交强险条例无责赔偿,但保险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是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为由,拒绝按交强险无责赔偿。这起官司引出了目前交强险投保过渡期中的“法律空白”。 无责车主遭拒赔 车主沈先生于今年6月22日在人保东城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07年6月29日止。7月3日,司机鲁女士驾驶该车与骑车人夏某发生碰撞,造成夏某受伤、夏某的电动自行车损坏。事故当天,鲁女士按照交警处理意见,带夏某就医,并当场交纳了检查治疗费用1508.6元。经朝阳交通支队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夏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 事后,鲁女士和沈先生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条例,赔偿交通事故中第三者医疗检查费用及车辆损失1774.60元。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凡2006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虽然此案损失数额在无责赔偿限额内,但保险公司只同意支付损失的10%,因为保险公司认为沈先生投保的是第三者责任险,而非交强险。 过渡期暴露“法律空白” 在今年7月1日起交强险规定施行后,绝大部分司机的第三者责任险仍未到期,因此无需马上投保交强险。这就形成了一个投保交强险的过渡期,其中最长的过渡期是从今年7月1日交强险条例施行到明年6月29日第三者责任险合同到期,本案原告沈先生就属此种情况。而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的明显区别就是能否无责赔偿。在施行交强险条例之前,第三者责任险承担了合同条款约定之外的无责赔偿的责任。交强险施行之后,无责赔偿由交强险来体现,而第三者责任险将逐渐恢复其本来面目——按责赔偿。 但如果正处于过渡期中的司机发生了无责任事故,保险公司是适用交强险规定进行无责赔偿,还是依据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拒赔或只赔10%的无过错责任,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记者就此进行了一些咨询,保险公司都作出了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不赔。 因此,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过渡期中的第三者责任险能否视同于交强险,成为车主要求保险公司无责赔偿的依据。这将有待于法院的最终判决进行认定。而有关专家认为,从及时有效抢救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无责赔偿不能出现过渡期的“真空”状态。(邱伟 黄兆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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