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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车未停稳摔死老妇 肇事公交判赔22万         ★★★ 【字体:
车未停稳摔死老妇 肇事公交判赔22万
车未停稳摔死老妇 肇事公交判赔22万
作者:佚名    理论研究来源:转贴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1    

                    

                       车未停稳摔死老妇 肇事公交判赔22万


2000年11月22日,司机叶某驾驶梅州6路公共汽车行至市区大浪口路临时上客点时,70岁的老太太朱某要求下车。司机叶某在车门还没有关好的时候就起动车辆,刚下车还没有站稳的朱某当即被刮倒在地,头部撞向水泥路面。朱某当即被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术后成了植物人,于2001年2月28日死亡。

   这起事故经梅州市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叶某应负全部责任。2001年3月19日,朱某的丈夫李某及其子女等8名合法继承人,把司机叶某和梅州市公共汽车公司推上了梅江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索赔205788.70元。

   经查,梅州公共汽车公司已于1999年9月将现有的公共汽车线路和车辆承包给黑龙江佳木斯市公交总公司经营,而肇事车辆是个体老板孙某向佳木斯公交总公司承包经营的,肇事司机叶某是孙某聘请的司机。于是,在此案一审期间,原告又将佳木斯市公交总公司和孙某列为共同被告,请求赔偿的金额变更为50多万元。

   梅江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此案属客运合同纠纷,死者朱某是有偿乘客,自上车之时起,即与被告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第二次承包人孙某作为承运人,本应将朱某安全送到目的地,但其雇请的司机叶某起动车辆将尚未站稳的朱某刮倒在地,最后造成朱某死亡。孙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承运人,应对朱某因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还认为,鉴于死者朱某已满70周岁,可适当赔偿15年平均生活费。

   据此,梅江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孙某赔偿228378.3元,而佳木斯公交总公司和梅州公共汽车公司则须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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