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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长途汽车翻进沟内致乘客受伤 运营单位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 【字体:
长途汽车翻进沟内致乘客受伤 运营单位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长途汽车翻进沟内致乘客受伤 运营单位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佚名    理论研究来源:转贴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1    

 

       长途汽车翻进沟内致乘客受伤 运营单位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张家民黄瑾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黄瑾】市民孙先生在西站乘长途汽车前往河南省浚县。不想汽车行驶至河南省范村附近时,汽车翻进路边的沟内。此次事故造成孙先生锁骨骨折,住院两个月。回津后,孙先生将长途汽车公司及其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因为出事汽车属于分公司 ,近日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2.6万余元,长途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 33岁的孙先生在庭审中称, 2005年 5月 2日,他在长途汽车公司所属西站,购买了由天津到河南省浚县的卧铺车票。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汽车出了故障,他被要求乘坐长途汽车公司某分公司的一辆中威客车。他本以为汽车能将他安全送到目的地,但该车行驶至河南省 106国道范村路段时,因雨天路滑翻进了路边的沟内,致使其受伤。被送到河南省濮阳市人民医院后,经诊断其伤情为“左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他在该医院住院治疗近两个月,花费 1万余元,被告已全部承担。

  孙先生表示,自己的伤至今未能痊愈,而且受伤后给其造成极大损失,因此起诉被告长途汽车公司,要求赔偿其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医药费等各项损失 3.6万余元。

  被告长途汽车公司及其分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原告所述是事实,但是原告受伤后,被告已经承担了治疗费用,现原告要求赔偿费用过高,恳请法院按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予以公正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长途汽车公司在“客票”交付时,双方的客运合同即告成立。被告分公司已接替长途汽车公司履行承运义务,因而该合同生效。被告具有将乘客安全、顺利送达约定目的地的义务。因其工作人员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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