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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击中新交法软肋
"第一案"击中新交法软肋
作者:佚名    理论研究来源:转贴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1    

 

                                   "第一案"击中新交法软肋                       


12月5日,引发无数争议的行人非法穿越北京二环被奥拓汽车撞死案尘埃落定——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司机刘寰承担无责赔偿责任,赔偿10万余元。双方律师都表示,这个被称为“新交法出台后的第一案”的终审判决对今后案件的审理有
示范作用,但原被告对此结果均表示“遗憾”。(见12月6日《新京报》)

  作为局外人,笔者也表示遗憾,为司机刘寰而遗憾。老实说,在同情死者的前提下,我也为司机叫屈,而这都是因新交法的模糊概念造成的。北京市一中院做上述判决依据的是新交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法院认为,死者穿行二环主路的行为违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此应减轻司机刘寰担负的赔偿责任。在新交法如此规定下,法院的解释是恰当的,无可非议。但我还要问:在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违法的情况下,76条中“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表述,在法院具体审理时该怎么样操作?也就是说,机动车究竟该减轻多少责任?是该承担20%还是50%?显然,新交法在此是模糊的。也正为此,本案在北京宣武区法院一审时,因“确认在事故中双方当事人各有50%的责任”而引起上诉。

  我们看到,宣武区法院一审时判决刘寰应担当50%的责任而赔偿死者15.69万元,而终审判决是赔偿10.088万元,据此可粗略地计算出,刘寰在终审判决后,仍承担了32%之多的责任。那么,这32%的责任划分又是依据什么而来?

  “撞了白撞”自然不该,它违背了基本的人文关怀,这正是新交法出于“以人为本”理念所确认的司机无过错赔偿原则。但我认为,“撞了不白撞”也要有个明确的标准,这似乎都不该被“减轻”二字一笔带过。而正是这轻飘飘的“减轻”二字,给了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也给原被告双方带来了太多本不该有的沉重!更给局外人带来困惑。现在看来,定个具体的标准是大有必要的。

  有人说,司机有第三方责任险,所以多赔一点也不“吃亏”。可是,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即它是按照责任比例来赔付的,没有责任的不赔付。这就难免会出现如下情况:即使司机无责,但为了向保险公司追偿,也可能硬往自己身上“拉”一些责任,这样,势必容易导致法官和司机之间在责任划分上达成某种“交易”。

  还有一个问题,笔者是无车族,我很同情发生事故后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但尽管如此,我还是想廓清一个概念,所谓强势一方并不一定就是机动车驾驶人。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走路的人未必都是“弱者”,开车的人也有可能清贫甚至负债累累,如出租车司机或贷款买车的工薪族等,而这些人在城市的有车族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文/高立学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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