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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孙铭交通肇事抗诉案 | |||||
| 交通肇事抗诉案 | |||||
作者:佚名 理论研究来源:转贴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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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孙铭交通肇事抗诉案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孙铭,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农民。1994年8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涂明忠,福建省泉州市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的陈孙铭交通肇事案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于1998年12月2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本案原由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陈孙铭犯以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5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对陈孙铭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孙铭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孙铭的判决定性不准,量刑畸轻。理由是: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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