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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向丈夫提出交通事故索赔 | |||||
| 索赔 | |||||
作者:佚名 理论研究来源:转贴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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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索赔丈夫
一、案情 1998年11月27日20时50分,于某驾驶鲁F82728三轮摩托车载其妻曹某在贩海货的路上,在石烟路轸格庄立交桥由北向南行使时,与对行的被告宋某驾驶的鲁F32238号小型客车(车户为烟台A公司)相撞,致曹某受伤。经医院诊断,曹某遭受跌撞致右额、颞脑挫裂伤,左枕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髌骨下断粉碎性骨折,并导致中孕引产,其伤情属Ⅷ级伤残。建议休息治疗一年,伤后需一人陪伴4个月。曹某在烟台山医院治疗了106天,共花去医疗费27289.92元。车祸发生后,莱山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1998年12月8日,莱山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下达第1998031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于某违反了交通标志线,负事故主要责任,行车宋某采取措施不当,负次要责任,曹某无事故责任。莱山公安分局对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进行了长时间的调解,结果三方未达成协议。2001年7月10日,莱山公安分局下达了调解终结书。曹某遂将宋某、宋某所在的A公司及丈夫于某一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及营养费共计118886.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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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研究录入:cq122 责任编辑:cq1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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