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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公开处理规定 | |||||
| 交通事故公开处理规定 | |||||
作者:佚名 理论研究来源:转贴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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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各方达成协议的,办案人员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办案人员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五、当事人的权利 (一)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有申请其回避的权利; (二)请求办案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权利; (三)对行政处罚有异议,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被吊销驾驶证或者被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五)要求办案人员出示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宣读有关证人证言(证人身份予以保密)等证据材料的权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事人及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除外); (六)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六、当事人的义务 (一)有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故事实的义务; (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证据和相关材料的义务; (三)履行损害赔偿的义务; (四)按时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的义务; (五)签收公安机关制作的有关文书的义务; (六)遵守公开处理纪律的义务; (七)按时处理尸体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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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研究录入:cq122 责任编辑:雪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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