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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公开处理规定
交通事故公开处理规定
作者:佚名    理论研究来源:转贴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1    

 

                         交通事故公开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公开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交通事故公开处理的范围

    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且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公开处理的交通事故,办案单位应当公开处理。一方当事人要求不公开处理的,办案单位不得公开处理。

    二、交通事故公开处理的内容

    公开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身份;公开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公开事故事实、检验鉴定结论、认定的证据和适用法律法规;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公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公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情况。

    三、参加交通事故公开处理的人员

    参加公开处理事故的人员范围包括各方当事人;当事人的家属、代理人、证人;车辆产权所有人;旁听人员。

    四、交通事故公开处理方法

    (一)现场处理公开

    现场勘查完毕后,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图上签字;办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发放联系卡。当事人拒绝在现场图上签字或无法签字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现场图上记录在案。

    (二)交通事故认定公开

    1、办案人员介绍简要案情;

    2、出示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

    3、宣读有关调查情况;

    4、询问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事故事实是否有新的证据;

    5、遇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时进行核实;

    6、允许双方当事人对有关事实、证据进行质证;

    7、依据有关法规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当场送达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

    8、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方式、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公开

    1、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

    3、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当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备注”栏内注明;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公开

    1、办案人员出示各方当事人的书面调解申请,告知各方当事人在十日内只调解一次;十日内未能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持调解终结书或调解书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各方当事人陈述损害赔偿要求及理由,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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